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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具体以相关文件和法律规定为准;

来源:闻门旅游
第1种观点: 湖南省2008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湘公交管[2007]284号关于公布2007—2008年度全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有关损害赔偿项目标准的通知各市、州、县公安局交警支队、大队,高支队及所属大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按照我省统计局《2007年湖南统计年鉴》发布的有关数据,我们制定了《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中参照执行。附件: 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序号 项 目 标准1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0504.67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3389.812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8169.30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3013.053 职工月平均工资 1335.924 国有各行业的平均收入 农、林、牧、渔业 8610采矿业 15605制造业 17028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 20412建筑业 13691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0286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32178批发和零售业 17272住宿和餐饮业 14437金融业 25966房地产业 17831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6044科研、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21655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4004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15631教育 18688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22124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1748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179915 住宿费 一般地区 40元/人•天县级及县级以下地区 30元/人•天伙食补助费 省内 12元/人•天外省 15元/人•天经济特区 20元/人•天说明:1、以上第1—4项依据湖南省统计局提供的二OO六年统计数据,第5项按省财政厅颁布的《湖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标准执行。2、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参照第1项计算。3、被扶养人生活费参照第2项计算。4、丧葬费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5、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其误工费参照第4项计算。6、凡2007年10月1日起在我省境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进行损害赔偿调解时,均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2种观点: 湖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文件湘公交管[2007]284号关于公布2007—2008年度全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有关损害赔偿项目标准的通知各市、州、县公安局交警支队、大队,高支队及所属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的规定,按照我省统计局《2007年湖南统计年鉴》发布的有关数据,我们制定了《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中参照执行。附件: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主题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标准通知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办公室2007年9月26日印发附件: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序号项目标准(元)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504.67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389.81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8169.30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3013.053、职工月平均工资1335.924、国有各行业的平均收入农、林、牧、渔业8610采矿业15605制造业17028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20412建筑业13691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20286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32178批发和零售业17272住宿和餐饮业14437金融业25966房地产业17831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6044科研、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21655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4004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5631教育18688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22124文化、体育和娱乐业21748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179915、住宿费一般地区40元/人•天县级及县级以下地区30元/人•天6、伙食补助费省内12元/人•天外省15元/人•天经济特区20元/人•天说明:1、以上第1—4项依据湖南省统计局提供的二OO六年统计数据,第5项按省财政厅颁布的《湖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湘财[96]行字第136号)的标准执行。2、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参照第1项计算。3、被扶养人生活费参照第2项计算。4、丧葬费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8015.52元)。5、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其误工费参照第4项计算。6、凡2007年10月1日起在我省境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进行损害赔偿调解时,均参照上述标准执行。湖南省2008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参照表赔偿项目赔偿金额(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1-59岁245870.860-74岁12293.54×年75周岁以上61467.7死亡赔偿金(农村居民)1-59岁78085.260-74岁3904.26×年75周岁以上19521.3被抚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8990.72×年农村居民3377.38×年残疾赔偿金对应死亡赔偿金×伤残等级系数住院伙食补助费20×天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暂缺(声明:信息仅供参考,引用时请以原版为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医疗费:按实际支出计算。二、死亡赔偿金:交警队直接以受害者的户口性质来计算,法院诉讼判决的一般结合受害者是否在城镇工作、生活一年以上或主要收入来源地在城镇等情况可按城镇标准来具体计算残疾赔偿金。三、被抚养人生活费:实际数额按被抚养人人数确定。四、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个月。五、误工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六、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规定计算。七、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1种观点: 湖南省2006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序号 项 目标准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617.48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837.76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6884.61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472.293职工月平均工资2472.294国   有   各   行   业   的   平   均   收   入农、林、牧、渔业6950采矿业10708制造业14082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15607建筑业11813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5233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25510批发和零售业13316住宿和餐饮业10063金融业21456房地产业14513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4070科研、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16850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0916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6592教育14533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18191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6050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144505住宿费 一般地区 40元/人·天 县级及县级以下地区30元/人·天 伙食补助费省内12元/人·天外省15元/人·天

第2种观点: 2009年湖南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2293.5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904.2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8991元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3377元 职工月平均工资1642.58元 国有各行业的平均入 农、林、牧、渔业10632元 采矿业17475元 制造业19782元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24708元 建筑业16713元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22297元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33871元 批发和零售业19152元 住宿和餐饮业14755元 金融业30922元 房地产业22228元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9987元 科研、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27019元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7939元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9458元 教育24237元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26955元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25091元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22740元 住宿费 一般地区40元/人.天 县级及县级以下地区30元/人.天 伙食补助费 省内12元/人.天 外省15元/人.天 经济特区20元/人.天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医疗费:按实际支出计算。二、死亡赔偿金:交警队直接以受害者的户口性质来计算,法院诉讼判决的一般结合受害者是否在城镇工作、生活一年以上或主要收入来源地在城镇等情况可按城镇标准来具体计算残疾赔偿金。三、被抚养人生活费:实际数额按被抚养人人数确定。四、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个月。五、误工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六、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规定计算。七、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1种观点: 湖南省2007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湘公管[2006]236号文件该文件的赔偿标准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按照我省统计局《2006年湖南统计年鉴》发布的有关数据进行计算,因此在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标准计算具体金额时,大部分数据可参照该文件执行。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9523.97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3117.74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7504.99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2756.43   3、职工月平均工资 1143.17   4、国有各行业的平均收入    农、林、牧、渔业 7152    采矿业 13698    制造业 14474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 18302    建筑业 12078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7452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29834    批发和零售业 14627    住宿和餐饮业 12477    金融业 22881    房地产业 15376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4344    科研、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17990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3052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14307    教育 16625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19125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8438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16092   5、住宿费    一般地区 40元/人·天    县级及县级以下地区 30元/人·天    伙食补助费    省内 12元/人·天    外省 15元/人·天    经济特区 20元/人·天   说明:1、以上第1—4项依据湖南省统计局提供的二OO五年统计数据,第5项按省财政厅颁布的《湖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标准执行。    2、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参照第1项计算。    3、被扶养人生活费参照第2项计算。    4、丧葬费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5、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其误工费参照第4项计算。    6、凡2006年10月1日起在我省境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进行损害赔偿调解时,均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基本模式:(1)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湖南分别为8个月,8个月。法律客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一、一级至四级工伤,享受以下待遇: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2、每月领取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二、五级、六级工伤,享受以下待遇: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2、保留劳动关系的,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直至退休;难以安排工作的,每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3、若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湖南省,五级为24个月本人工资,六级为18个月本人工资),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湖南省,五级为36个月本人工资,六级为30个月本人工资)。三、七级至十级工伤,享受以下待遇: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2、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湖南,七到十级分别为15、10、8、6个月本人工资),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湖南,七到十级分别为15、10、8、6个月本人工资)。四、工亡的,其近亲属可以领取以下待遇: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五、护理费标准: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六、停工留薪期间工资标准停工留薪期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限,一般是从入院开始至工伤等级鉴定作出之日止。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七、其余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伙食补助费等,一般按实际报销,金额不大,在此不赘述。

第3种观点: 湖南省2008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湘公交管[2007]284号关于公布2007—2008年度全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有关损害赔偿项目标准的通知各市、州、县公安局交警支队、大队,高支队及所属大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按照我省统计局《2007年湖南统计年鉴》发布的有关数据,我们制定了《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中参照执行。附件: 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序号 项 目 标准1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0504.67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3389.812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8169.30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3013.053 职工月平均工资 1335.924 国有各行业的平均收入 农、林、牧、渔业 8610采矿业 15605制造业 17028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 20412建筑业 13691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0286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32178批发和零售业 17272住宿和餐饮业 14437金融业 25966房地产业 17831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6044科研、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21655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4004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15631教育 18688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22124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1748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179915 住宿费 一般地区 40元/人•天县级及县级以下地区 30元/人•天伙食补助费 省内 12元/人•天外省 15元/人•天经济特区 20元/人•天说明:1、以上第1—4项依据湖南省统计局提供的二OO六年统计数据,第5项按省财政厅颁布的《湖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标准执行。2、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参照第1项计算。3、被扶养人生活费参照第2项计算。4、丧葬费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5、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其误工费参照第4项计算。6、凡2007年10月1日起在我省境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进行损害赔偿调解时,均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1种观点: 湖南省2008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湘公交管[2007]284号关于公布2007—2008年度全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有关损害赔偿项目标准的通知各市、州、县公安局交警支队、大队,高支队及所属大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按照我省统计局《2007年湖南统计年鉴》发布的有关数据,我们制定了《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中参照执行。附件: 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序号 项 目 标准1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0504.67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3389.812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8169.30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3013.053 职工月平均工资 1335.924 国有各行业的平均收入 农、林、牧、渔业 8610采矿业 15605制造业 17028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 20412建筑业 13691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0286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32178批发和零售业 17272住宿和餐饮业 14437金融业 25966房地产业 17831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6044科研、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21655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4004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15631教育 18688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22124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1748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179915 住宿费 一般地区 40元/人•天县级及县级以下地区 30元/人•天伙食补助费 省内 12元/人•天外省 15元/人•天经济特区 20元/人•天说明:1、以上第1—4项依据湖南省统计局提供的二OO六年统计数据,第5项按省财政厅颁布的《湖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标准执行。2、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参照第1项计算。3、被扶养人生活费参照第2项计算。4、丧葬费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5、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其误工费参照第4项计算。6、凡2007年10月1日起在我省境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进行损害赔偿调解时,均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2种观点: 湖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文件湘公交管[2007]284号关于公布2007—2008年度全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有关损害赔偿项目标准的通知各市、州、县公安局交警支队、大队,高支队及所属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的规定,按照我省统计局《2007年湖南统计年鉴》发布的有关数据,我们制定了《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中参照执行。附件: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主题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标准通知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办公室2007年9月26日印发附件: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序号项目标准(元)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504.67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389.81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8169.30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3013.053、职工月平均工资1335.924、国有各行业的平均收入农、林、牧、渔业8610采矿业15605制造业17028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20412建筑业13691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20286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32178批发和零售业17272住宿和餐饮业14437金融业25966房地产业17831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6044科研、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21655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4004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5631教育18688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22124文化、体育和娱乐业21748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179915、住宿费一般地区40元/人•天县级及县级以下地区30元/人•天6、伙食补助费省内12元/人•天外省15元/人•天经济特区20元/人•天说明:1、以上第1—4项依据湖南省统计局提供的二OO六年统计数据,第5项按省财政厅颁布的《湖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湘财[96]行字第136号)的标准执行。2、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参照第1项计算。3、被扶养人生活费参照第2项计算。4、丧葬费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8015.52元)。5、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其误工费参照第4项计算。6、凡2007年10月1日起在我省境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进行损害赔偿调解时,均参照上述标准执行。湖南省2008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参照表赔偿项目赔偿金额(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1-59岁245870.860-74岁12293.54×年75周岁以上61467.7死亡赔偿金(农村居民)1-59岁78085.260-74岁3904.26×年75周岁以上19521.3被抚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8990.72×年农村居民3377.38×年残疾赔偿金对应死亡赔偿金×伤残等级系数住院伙食补助费20×天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暂缺(声明:信息仅供参考,引用时请以原版为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医疗费:按实际支出计算。二、死亡赔偿金:交警队直接以受害者的户口性质来计算,法院诉讼判决的一般结合受害者是否在城镇工作、生活一年以上或主要收入来源地在城镇等情况可按城镇标准来具体计算残疾赔偿金。三、被抚养人生活费:实际数额按被抚养人人数确定。四、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个月。五、误工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六、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规定计算。七、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1种观点: 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的赔偿标准如下:1、死亡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2、交通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3、住宿费:外地就医、配置残疾辅助器具、伤残、死亡亲属参加交通事故处理、办理丧葬事宜等费用。住宿费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40元/天)。4、医疗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5、误工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6、护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7、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根据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8、营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9、鉴定费:伤残鉴定是在治疗终止后根据当事人康复后身体状况进行评定进行的。10、残疾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11、残疾辅助器具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求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响应的合理费用标准。12、丧葬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13、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2种观点: 湖南省发生的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841.93元/年;人均消费性支出26923.99元/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394.79元/年;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3968.75元/年。说明:以上数据来源为湖南省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二)湖南省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公式(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2)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4)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5)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7)误工费=受害人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8)护理费=医疗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9)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10)交通费=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11)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12)营养费=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13)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需鉴定)(14)精神损害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原则上以构成伤残为基础)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的赔偿标准如下:1、死亡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2、交通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3、住宿费:外地就医、配置残疾辅助器具、伤残、死亡亲属参加交通事故处理、办理丧葬事宜等费用。住宿费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40元/天)。4、医疗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5、误工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6、护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7、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根据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8、营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9、鉴定费:伤残鉴定是在治疗终止后根据当事人康复后身体状况进行评定进行的。10、残疾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11、残疾辅助器具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求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响应的合理费用标准。12、丧葬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13、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一、交通事故后误工赔偿有什么依据交通事故后误工赔偿的依据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民法典》(2021.01.01生效)。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2、《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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